问:你认为大股东支付的对价合理吗?
张跃文答:我们认为该方案兼顾了流通股东、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三方都可以接受的对价,但是股改中没有绝对合理的方案,也没有三方都是绝对赢家的方案,任何方案都是妥协的结果,股权分制改革本身就是一种博弈的游戏,如果您有更好的方案,我们欢迎您及时提出。
问:对价的产生,来自于流通溢价。支付对价与公司质地没有关系,支付对价的高低,只与公司未来可增加的流通量相关,与公司业绩、前景预期无关!也就是说,非流通股所占比重越大,应当支付的对价也越高。
熊艳艳答:非流通股比例是考虑对价水平的一个方面,还有很多其他因素也影响对价水平。特别是公司的业绩和发展前景,我想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回报是股东们最关心的。
问:我现在想购买新五丰的股票,请参谋一下,是方案实施之后再买还是现在就买比较合适?
袁端淇答:公司股票是否可以买,关键取决你对公司未来成长性及相应的风险程度的判断。这是您个人的主观行为,我们不能对您的投资决定做出建议,但我们相信我们新五丰的未来前景是十分乐观的,是大有发展的。我们的各种公告应该可以作为你投资公司股票的参考。
问:你们认为这次的对价安排合理吗?请具体说明?
范翔辉答:参照境外市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并综合考虑新五丰的盈利状况、未来的成长性、可比交易、目前市价等因素,我们保荐机构认为,新五丰为使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在a股市场的流通权,而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合理的。
问:流通股东需要扣税吗?
尹志波答: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问:方案还有可能再多点吗?以前也有改方案的先例,不是吗?
张跃文答:新五丰作为一家经营规范、业绩不错,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一家涉农上市公司,在提出股改初步方案的时候,是充分考虑了流通股东利益的。这一次网上沟通的目的是进一步听取各投资者意见,此后我们会综合方方面的意见来完善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感谢您对新五丰的关注和重视,有您的支持新五丰的股改工作一定能顺利实施。
问: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有计划时间表吗?
袁端淇答:有时间表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体非流通股股东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承诺,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问:请估计一下如果这次股改成功,复牌以后这个股价会在一个什么区间?
熊艳艳答:从长期来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将更加趋于一致,法人治理结构也更加完善,因此其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是绝对有积极意义的一件事情。从短期来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会影响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股价走势完全是市场力量的真实表现。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致力于公司内在价值的提升,相信投资者会给予公司合理的市场价格。谢谢。
问:公司管理层对方案获得通过有信心吗?如果不被通过,公司是否仍继续申请?
张跃文答:感谢您的参与。本次新五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经过精心设计和合理估算的,再加之本次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该方案能最终体现出一个共赢的结果。从这一点来讲,对于本次方案的顺利通过,我们还是非常有信心的,当然离不开您的支持。
问:公司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方案中是如何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的?是如何维护公众股股东权益的?对价的计算合理吗?
范翔辉答:公司本次股改对价标准的制定依据和出发点是:充分考虑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时兼顾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为避免因非流通股在a股市场上市流通导致流通a股股东利益可能的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
参照境外市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并综合考虑新五丰的盈利状况、未来的成长性、可比交易、目前市价等因素,公司和保荐机构认为,新五丰为使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在a股市场的流通权,而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合理的。
问: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股改有什么意见吗?
袁端淇答:独立董事针对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如下,有点长,请您耐心阅读。
1、本次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符合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精神,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能够解决公司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将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等各方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形。
3、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拟采取的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使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基于上述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